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三初字第1299号原告田一磊,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素娜,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巩增国,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一磊诉被告巩增国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一磊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一磊撤回起诉。诉讼费175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晓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