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229号
申请执行人:陈颖,女。
被执行人:陕西欣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城。陈颖与陕西欣隆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颖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欣隆商贸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胜地
审判员 舒四来
审判员 郑银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师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