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西监刑执字第1749号

肖新池减刑裁定书 (412)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肖新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749号罪犯肖新池,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陕西省蓝田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8日作出(2003)西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新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5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陕刑执字第47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0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陕刑执字第52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18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新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8年6月至2011年5月获得积极25次

本院认为,罪犯肖新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新池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9年4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