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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985号

周铁峰、毛旭明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周铁峰,毛旭明,周伟金,周立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9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铁峰,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04年7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高骊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毛旭明,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半文盲,农民,家住慈溪市。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3年1月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撤销(2001)慈刑初字第616号刑事判决中的缓刑执行部分,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周伟金,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立锋,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铁峰、毛旭明、周伟金、周立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宁积宇、被告人周铁峰及其辩护人高骊莲、被告人毛旭明、周伟金、周立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下旬至同年3月9日,被告人周铁峰伙同被告人毛旭明、周伟金、周立锋及“小彭”(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周铁峰家中、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太阳地张某(另案处理)闲置的平房等处,以“三粒子”、“筒宝”等形式,组织陈某2、王某、孙某2、孙某1等二十余人赌博。该赌场开设十余天,共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周铁峰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毛旭明在该赌场中做桌角、搞吃配、收取头钿,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被告人周伟金为该赌场望风,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周立锋协助被告人周铁峰多次在该赌场中做桌角、搞吃配、临时保管头钿等。2011年3月9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太阳地张某闲置的平房内,将正在进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上述人员抓获。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铁峰、毛旭明、周伟金、周立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1、孙某2、王某、张某1、张某2、敖某、孙某3、罗某、周某1、孙某4、蒋某1、蒋某2、余某、岑某、周某2、陈某1、陈某2、朱某、陈某3、丁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赌具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3)慈刑初字第88号、(2004)慈刑初字第66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周铁峰、毛旭明、周伟金、周立锋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铁峰、毛旭明、周伟金、周立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铁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毛旭明、周伟金、周立锋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铁峰、毛旭明、周伟金、周立锋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高骊莲关于请求对被告人周铁峰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伟金、周立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周铁峰、毛旭明、周伟金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涉案赌具等物,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铁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14年3月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毛旭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11年11月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周伟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周立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周铁峰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毛旭明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周伟金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涉案赌具等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浩国

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

人民陪审员  施群霞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