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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1014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014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周乃原,陕西周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守峰,陕西周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润,陕西户县甘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智国。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答远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守峰、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润、李智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3月24日登记结婚。我们虽为合法夫妻,但自2007年以来,被告不务正业,好逸恶劳,整天在家喝酒看电视,家庭一切重活全落在我一个人身上,我多次规劝被告,可他根本就不听。我们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不断给我寻事,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还动手打骂自已的亲生母亲。原告长期遭受被告的凌辱和折磨,过着生不如死的生活。2010年7月29日晚,被告又为琐事与我一直争吵、打骂到天亮,原告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带着满身的伤痕离开被告家。由于被告不尽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好逸恶劳且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致爱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绝无和好的可能,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以上所诉均不属实。我们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且生育一对儿女。我们虽为琐事发生过纠纷,但都是一般正常的夫妻矛盾。原告虽于2010年下半年与第三者来往密切,但被告从不放在心上,希望原告能迷途知返,回归家庭。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8年7月20日生女孩李某、2002年9月l9日生男孩李某甲。双方亦为琐事发生过纠纷。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微底破裂,但就其主张提供不出证据予以佐证且双方分居不足两年。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夫妻感情E彻底破裂,但就其主张提供不止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刿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吕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答远利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