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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执字第307-2号

王军胜与王文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荣执字第307-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胜。被执行人王文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文民一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文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文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文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文栋在所有的蒙B×××××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挂靠内蒙古五呈物流有限公司)法院已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王文栋所有的蒙B×××××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于荣成市人民法院。

二、扣押期限为1年,自2011年8月25日至2012年8月24日止。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汤天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