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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760号

冯光兰假释裁定书 (423)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当事人
冯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760号罪犯冯光兰,女,1966年2月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宝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光兰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10月1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光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8年10月至2011年5月获得积极16次。

本院认为,罪犯冯光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光兰准予假释(假释考验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