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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天执民字第523-1号

徐健与陈正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健,陈正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523-1号

申请执行人:徐健,农民。

被执行人:陈正良,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台仲裁字第86号裁决书,于2011年2月14日,以(2011)台天商初字第24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正良与其妻卢美华所共有的座落在天台县始丰街道中央花园8幢1202室的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陈正良在5日内给付申请人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仲裁费116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正良与其妻卢美华所共有的座落在天台县始丰街道中央花园8幢1202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卫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