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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执字第841号

赵兴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兴朋,李亮,杨延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赵兴朋。被执行人李亮。被执行人杨延水。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负责人王皓,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兴朋与被执行人李亮、杨延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亮、杨延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兴朋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3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李亮、杨延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659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