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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435号

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熊贤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熊贤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4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表人康加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敖亮,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贤林,男。委托代理人罗振辉,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贤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邢  蓓  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士  光

代理

审判员 庄  齐  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玉婵(兼)附: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以下略)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