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511号原告绍兴市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模文。委托代理人陶光明、李汝良。被告叶文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文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宝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茹亮良 来源:百度搜索“”
绍兴市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文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511号原告绍兴市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模文。委托代理人陶光明、李汝良。被告叶文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文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宝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茹亮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