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5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张子欣。被执行人宋宝静。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临淄区支行申请执行张子欣、宋宝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于2007年09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5772.43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子欣、宋宝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子欣、宋宝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临淄区支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157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子欣、宋宝静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市临淄区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爱民
审判员 王军昌
审判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