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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孝昌民初字第179号

罗晓安与吴汉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20-07-1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晓安;吴汉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罗晓安,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孝感市孝南区村81X。 委托代理人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吴汉峰,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孝昌县镇099。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晓安与被告吴汉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晓安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晓安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晓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罗晓安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舟

审 判 员  袁金平

人民陪审员  谢南新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雄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