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罗晓安,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孝感市孝南区村81X。 委托代理人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吴汉峰,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孝昌县镇099。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晓安与被告吴汉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晓安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晓安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晓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罗晓安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舟
审 判 员 袁金平
人民陪审员 谢南新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雄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