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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环民初字第1213-2号

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20-08-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1213-2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王准,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件正在审理,本案暂不能进行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孙博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