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1213-2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王准,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件正在审理,本案暂不能进行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孙博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1213-2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王准,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件正在审理,本案暂不能进行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孙博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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