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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诉保字第00049号

雍万福、雍有强、雍有龙与无为县盛大建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无为县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诉保字第00049号

申请人:雍万福,男,汉族,住芜湖市。

申请人:雍有强,男,汉族,住同上。

申请人:雍有龙,男,汉族,住同上。

被

申请人:无为县盛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申请人雍万福、雍有强、雍有龙与被申请人无为县盛大建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雍万福、雍有强、雍有龙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无为县盛大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Q330**号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无为县盛大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Q330**号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翔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