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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执字第4088、4089号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4088、4089号(4088)申请执行人王丽珍,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4089)申请执行人廖菲霞,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4088、4089)被执行人林干能,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43、2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543)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338元;(2544)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074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干能名下的存款153412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员 黄 直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学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