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269号
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明县城桥镇秀山路7号5幢D区210室。
法定代表人:郑立。
委托代理人:严飞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信掌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虹嘉。
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信掌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萍
人民陪审员 王 中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