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137号原告冉战红,女,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彦王村五组。被告王文旭,又名王文跃,男,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彦王村五组。委托代理人赵万锦,女,1948年7月18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文旭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战红与被告王文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战红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战红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战红负担。
审 判 长 冉肖红
审 判 员 张晓峰
人民陪审员 张斌虎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