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宫初字第00581号原告何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亚军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伟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