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拱刑初字第37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建良。因本案于2011年4月23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拱墅区看守所。辩护人童宏军。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建良犯受贿罪,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桂益萍等2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建良及其辩护人童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2日,江苏人鲍某为了获得杭州至龙港的客运营运线路的承包权,找到时任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处副处长的被告人林建良,希望得到林建良的帮助,并在林建良的办公室送给林建良人民币200000元,林建良予以收受。同年2月5日,被告人林建良将该200000元存到其交通银行个人账户。随后,被告人林建良利用其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管理的职务便利,通过向杭州长途交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总经理曾某授意,让曾将该公司于2005年1月18日获得审批的杭州至龙港的客运营运线路交给鲍某承包。2005年4月,鲍某作为江苏沭阳县汽运公司的代表,以合作经营方式,从杭州长途客运旅游有限公司取得上述杭州至龙港的运营管理权。该案在鲍某行贿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发现线索,2011年4月21日被告人林建良被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传唤、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林建良家属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退出赃款2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建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鲍某、曾某证言、浙江省客运营运线路审批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有关林建良的任命文件及客运管理处职责、银行存取款明细、扣押物品清单、收款书凭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林建良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鲍某是为了获得营运线路的承包权而非营运权才找到被告人林建良的,被告人是偶犯、初犯,被告人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退清赃款,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良在担任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建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庭予作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作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建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
二、扣押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的、未随案移送的非法所得计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丽斐
人民陪审员 谢祖德
人民陪审员 陈 平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许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