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西知初字第169号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169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

委托代理人:黄悦波、裘红萍。

被告: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怀。

被告: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丽。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黄建国。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与被告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1年8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萍

审 判 员  陈如敢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洁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 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