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169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
委托代理人:黄悦波、裘红萍。
被告: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怀。
被告: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丽。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黄建国。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与被告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1年8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萍
审 判 员 陈如敢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洁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 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