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执字第00240-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调解书,由李某甲于2011年7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孩子李某乙抚养费15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李某某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李某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权利人李某某某已领取了标的款,本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世勇
审判员 李军锋
审判员 刘全幸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三锋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