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崔海超,农民。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法定代表人徐竹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超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士生
审 判 员 窦广同
代理
审判员 潘智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