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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刑初字第00282号

王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碑刑初字第0028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宇,原陕西泰富文化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现无业。2011年1月2日因本案被羁押,2011年1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松岩,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宇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需要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了审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宇及其辩护人张松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被告人王宇声称自己有能力办理学生到军事院校上学的事宜,被害人胡某遂委托王宇给其朋友王某的朋友的孩子王磊办理上西安二炮工程学院的事,并于2010年4月13日在碑林区黄雁村十字西北角的工商银行内给王宇的工商银行卡上转账13万元。此后被告人王宇与王某直接联系,并多次表示上学的事情没问题,声称王磊已经在招生网上被录取。王某查询后方知上当受骗,此时王宇已逃匿,后于2011年1月2日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抓获归案。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宇之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宇对起诉书的指控不予供认,辩称其收到被害人13万元属实,但这笔钱是用于去新加坡考察,被害人已将该笔钱款陆续取回,其没有故意诈骗被害人。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王宇声称自己有能力办理学生到军事院校上学的事宜,被害人胡某遂委托王宇给其朋友王某的朋友的孩子王磊办理上西安二炮工程学院的事,并于2010年4月13日在碑林区黄雁村十字西北角的工商银行内给王宇的工商银行卡上转账13万元。此后被告人王宇与王某直接联系,并多次表示上学的事情没问题,声称王磊已经在招生网上被录取。王某查询后方知上当受骗,此时王宇已逃匿,后于2011年1月2日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胡某报案及陈述材某称其是陕西泰富文化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被告人王宇经朋友介绍到其公司工作,因表现好取得其信任。被告人王宇以给其朋友办理上军校、上高中等为名,先后从胡某处骗走共计65万元,后以给公司开展业务为由,骗走22万元,共计87万元,之后潜逃。后在2010年3月,王宇称其可以办理上军校的事,费用为一人15万元。后其就让王宇帮三个朋友办理上军校的事,并给其45万元。其中13万元是其在黄雁村工商银行处转账,其余33万元是现金。后因公司业务,其又给了王宇22万元办事费用。在2010年3月份,王宇说可以办理上军校的事,说他认识陆军学院招生的人,每人13万元底价,办成后每人需20万元。然后其给洛南的王某说了此事,刚好王某要给一个叫王磊的办军校,然后2010年4月9日王某给其汇了15万元,4月13日其给王宇账上打了13万元,下来其就没太管这事,王某一直和王宇联系。王宇信誓旦旦给王某承诺没问题,说是可以补录,网上可以见到,结果到了10月8日,就联系不上王宇了。在2010年9月,其让王宇帮办理朋友孩子上高中的事情,因为没有办成,王宇给其退了2万元现金和一张6万元的银行卡。其拿到卡后查询有钱,并取了600元钱,之后再去取的时候,发现卡已被挂失并被银行收回。其遂去业务单位了解王宇办事情况,发现王宇未实际办事,就拨打王的电话寻找其,后来找不到人,遂报案。2、被告人王宇供述。王宇对其犯罪事实不予供认。称胡某给其账户上转过一笔13万元钱,但系去新加坡的费用。2010年7月份,其与胡某及几个高校校长一同去的新加坡,胡某又陆续从其手中将这13万元拿走了。并称其与王某之间有过两三次联系,但系因王某找胡某找不到,因此跟其联系,但没有经过胡给王某办过上“二炮”军校的事,自己也没有能力办理上军校的事。对给被害人朋友办理孩子上唐南中学一事上,称只收了胡某4万元,后事情没有办成,办事的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杨老师将钱通过转账到其建行卡上退给其,其还给了胡。对于向公司借款5万元的借款单称系印制公司招生的资料,是胡某让其打的借条,但钱其就没有过手,后其忘抽走了。对于胡某在报案中称给王的其他钱,王宇均予以否认拿过,也否认从胡处以任何名义借过钱。3、证人王某(男,46岁,系商洛市政协委员,商洛市新意达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称2010年4月,胡某给其讲,有一个朋友能办理上军事院校。此时其正好有个叫王磊想上军事院校。胡某当时讲,办一个上军事院校的学生费用是15万元。其在2010年4月9日,给胡某汇了15万元人民币(当时是汇到胡某母亲的账户)。然后就多次打电话询问胡某。过了些日子,胡某给我讲,此事现在王宇给你办着呢,可以直接给王宇打电话。2010年8月份,在王宇的办公室,其问王宇办理上军事院校的事情,王宇当时讲上军事院校的事情没问题,让回家等着。下来其就每次直接找或者电话问王宇上军校的事办得如何,每次王宇都是事情没有问题,等着上军事院校。当时王宇在一次通话中讲,在网上就能看见王磊第一批次录入二炮军事学院,可是在2010年8月份,其没有看到王磊被录入军事院校。这时就感觉有些上当受骗,但还是相信了王宇。2010年10月国庆节,其就打电话问上军事院校的事,王宇当时还讲事情没问题,等收完国庆节假,就给办理转学上军事院校。到了10月7日其从福州回来,一下飞机就打电话给王宇,王宇当时就已经关机了,其就给胡某打电话,当时胡某在成都。过了几天,胡某回到西安讲,王宇把办理上军校的钱拿跑了,才知道被王宇骗了。4、证人杨某证言称。2010年9月底,其办公室姓卢的同事托其给一名叫王宇的人帮忙办理上高新一中唐南中学的事,后王宇见面并给其6万元办事费用。之后因事情没有办成,其就通过王宇银行账号将6万元还给了王宇。5、抓获经过。证明2011年1月2日,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员接群众举报,在牡丹江市西安区北方六区门前将涉嫌诈骗的被告人王宇抓获。6、银行转账凭据及借条。证明王某于2010年4月9日将15万元汇入胡某之母佟丽云账户内,后当日从该账户内支取13万元,于4月13日汇入被告人王宇账号内。该证据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7、身份情况证明。证明被告人王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可以证明被告人王宇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对被告人王宇有关其收到被害人13万元属实,但这笔钱是用于去新加坡考察,不是用于办理上学之事,被害人胡某已将该笔钱款陆续取回,其没有故意诈骗被害人的辩解,被告人王宇无任何证据证明,且证人王某也证明多次与王宇就上军校一事联系,被告人王宇告知其已被录取的事实,故其辩解不能成立。故被告人王宇上述辩解无事实依据,纯属狡辩,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并编造谎言,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宇所犯罪名成立。对其辩护人有关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相关证据,被告人王宇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是明确的,被害人陈述和相关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王宇实施诈骗的事实成立,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鲁向阳

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

人民陪审员  周 琪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