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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2472号

温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4
公开日期
2014-09-2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温某,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472号

原告:温某。

委托代理人:孙毅、温建平。

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莹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华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