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472号
原告:温某。
委托代理人:孙毅、温建平。
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莹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华江 搜索“”
温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472号
原告:温某。
委托代理人:孙毅、温建平。
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莹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华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