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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526-2号

张迅与齐河新东方数码喷绘基材有限公司、侯高云、孙淑梅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迅,齐河新东方数码喷绘基材有限公司,侯高云,孙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526-2号

原告:张迅,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齐河新东方数码喷绘基材有限公司

被告:侯高云,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孙淑梅,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迅与齐河新东方数码喷绘基材有限公司、侯高云、孙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迅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齐河新东方数码喷绘基材有限公司、侯高云、孙淑梅的设备。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齐河新东方数码喷绘基材有限公司拥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国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