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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镇商外初字第68-1号

余某某、吴某与浙江××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吴某;浙江××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镇商外初字第68-1号

原告:余某某。

原告:吴某。

被告:浙江××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三期工业区a1-22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吴某与被告浙江××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吴某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保全其相应等值财产(以保全清单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郑尚强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李鹏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