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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仙执民字第514号

沈天荣与沈中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仙居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天荣,沈中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沈天荣,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中满,农民,仙居县下各镇西六村164号。申请执行人沈天荣与被执行人沈中满为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0)台仙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沈中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天荣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8749.78元,赔偿给原告精神抚慰金11000元,合计人民币299747.78元,扣除被告沈中满已支付的19700元,计人民币280049.78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现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5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慧玲

审 判 员  曹中设

审 判 员  张文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朱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