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098号罪犯尹鑫,于浙江省宁波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了(2009)浙甬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鑫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8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尹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度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尹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尹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6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丽君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董俊慧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王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