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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193号

汪某与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193号原告汪某。被告柏某。

原告汪某与被告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纪胜利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因仓促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脆弱,婚后也未建立起感情。生活中原告发现被告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如醉心于打麻将,酗酒成性等,经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仍我行我素。2010年9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庭审时被告表示要珍惜夫妻感情,但法院判不离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仍无改变,双方至今分居,现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两份、(2010)长民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

被告辩称:其打麻将和喝酒只是偶尔有之。其次,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不给其机会。现其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2月,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当年9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审理后以(2010)长民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此后原告外出打工。2011年4月25日,双方相约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因故未能办成。现原告复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则表示愿尽自己所能为挽救婚姻做出努力,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很大,本案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2010)长民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婚后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生活,但至今未逾两年。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愿改己错,尽最大努力挽救婚姻,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双方留一和好机会,故对原告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互相信任,互相理解,则双方夫妻关系仍有和好之可能。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某要求与被告柏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纪胜利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