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申秀梅,女委托代理人周志忠,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住米脂县城,负责人姜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军,陕西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秀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秀梅于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秀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九百元,由原告申秀梅承担。
审判长 罗明宝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艾绳泽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