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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0557-1号

西安毕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同志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毕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同志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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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557-1号

原告:西安毕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15A号秦武大厦2410室。

法定代表人:李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泉。

被告:北京中科同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长店村蟹岛路8-C栋。

法定代表人:赵永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伟,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碑民三初字第005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已调解结案,且已履行完毕。

原告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中科同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  马利群审��员唐星利

审判员  王 旭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