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557-1号
原告:西安毕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15A号秦武大厦2410室。
法定代表人:李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泉。
被告:北京中科同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长店村蟹岛路8-C栋。
法定代表人:赵永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伟,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碑民三初字第005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已调解结案,且已履行完毕。
原告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中科同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 马利群审��员唐星利
审判员 王 旭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