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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海商初字第864号

陆某某与殷某某、马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陆某某,殷某某,马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海商初字第864号

原告: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

被告:殷某某。

被告:马某某。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殷某某、马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朱敏红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