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海商初字第864号
原告: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
被告:殷某某。
被告:马某某。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殷某某、马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朱敏红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