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平民一初字第2789号

李信与平度市云山镇北柳圈村民委员会、平度市电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信,平度市云山镇北柳圈村民委员会,平度市电业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2789号原告李信,男,1975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云山镇北柳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云山镇北柳圈村。法定代表人刘华林,村委主任。被告平度市电业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215号。法定代表人侯文矫,职务经理。

原告李信与被告平度市云山镇北柳圈村民委员会、平度市电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信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信以所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信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伟

审 判 员  牟晓波

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楚伟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