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2789号原告李信,男,1975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云山镇北柳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云山镇北柳圈村。法定代表人刘华林,村委主任。被告平度市电业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215号。法定代表人侯文矫,职务经理。
原告李信与被告平度市云山镇北柳圈村民委员会、平度市电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信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信以所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信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伟
审 判 员 牟晓波
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楚伟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