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600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王静辉诉王某离婚纠纷一��中,原告王静辉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静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惠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玉环 微信公众号“”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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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600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王静辉诉王某离婚纠纷一��中,原告王静辉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静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惠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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