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524号
原告:宁波顺旺现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纺织路口。
法定代表人:徐智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鹏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平王社区陈家路7号。
法定代表人:余银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顺旺现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鹏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顺旺现代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施亚萍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张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