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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诉执字第226号

刘慧与刘云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慧,刘云龙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诉执字第226号

申请执行人:刘慧,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刘云龙,男,1946年1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刘慧依据已生效的(2006)武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7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云龙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刘慧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1)武诉执字第226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彬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明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