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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0699号

联合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某诉陕西某某工贸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联合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西安某某餐饮娱乐城,陕西某某工贸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699号原告联合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某路17号某楼某座。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某某餐饮娱乐城,住所地西安市尚德路109号。被告陕西某某工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秦武宾馆。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合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工贸公司,西安某某餐饮娱乐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合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合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联合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叶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