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699号原告联合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某路17号某楼某座。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某某餐饮娱乐城,住所地西安市尚德路109号。被告陕西某某工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秦武宾馆。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合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工贸公司,西安某某餐饮娱乐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合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合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联合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叶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