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805号原告何某某,女,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袁某某,男,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王军权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