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162号
申请人:远安县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远安县荷花镇分水村*组。
法定代表人:杨发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远安县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GA/0102652227的招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6月17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浙江中冠农资有限公司、收款人海盐北洋磷原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海盐北洋磷原物资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远安县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红莲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