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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162号

远安县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远安县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162号

申请人:远安县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远安县荷花镇分水村*组。

法定代表人:杨发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远安县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GA/0102652227的招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6月17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浙江中冠农资有限公司、收款人海盐北洋磷原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海盐北洋磷原物资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远安县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红莲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