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刘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福
代理
审判员 高晓康
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学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