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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659号

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北仑分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佳美旅游用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北仑分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佳美旅游用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659号

原告: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北仑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5356-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吉霞路25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安成,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佳美旅游用品厂(注册号:33020600002875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乡梅中村里岙下道头。

法定代表人:曹存章,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北仑分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佳美旅游用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北仑分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主体有误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北仑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佳美旅游用品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北仑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静

审 判 员  胡 波

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俞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