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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525-1号

李秀凤与叶文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凤,叶文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525-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凤。被执行人叶文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0)长民初字第37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叶文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文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叶文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7547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