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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1247号

原告蒲高峰诉被告惠晓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蒲高峰,惠晓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247号原告蒲高峰,男,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原王村六组。被告惠晓丽,女,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蒲高峰与被告惠晓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高峰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高峰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蒲高峰负担。

审 判 长  冉肖红

审 判 员  张晓峰

人民陪审员  张斌虎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樊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