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247号原告蒲高峰,男,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原王村六组。被告惠晓丽,女,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蒲高峰与被告惠晓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高峰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高峰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蒲高峰负担。
审 判 长 冉肖红
审 判 员 张晓峰
人民陪审员 张斌虎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樊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