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速字第97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负责人邵义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杰,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凯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祥路10号。法定代表人马良兵。本院在审理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凯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选择小额速裁,后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由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洪琳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