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798号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建。委托代理人李猛。被告程治。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交清所欠物业费,原告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姗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张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