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1962-1号原告王某。原告杨某甲。原告杨某乙。被告庞某,约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杨某甲、杨某乙与被告庞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庞某名下的桂A×××××号小客车,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庞某名下的桂A×××××号小客车(查封价值6万元);
二、查封原告王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8号X栋X单元X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卢文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