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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597号

珠海市平沙美平实业总公司与马晓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珠海市平沙美平实业总公司,马晓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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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597号原告珠海市平沙美平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区。法定代表人谢铮辉。委托代理人刘佩香,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晓惠,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码:×××5849。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平沙美平实业总公司诉被告马晓惠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市平沙美平实业总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晓惠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平沙美平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珠海市平沙美平实业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丹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