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商初字第310号
原告:淄博驰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韬,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化波,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皓,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驰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驰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驰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槐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薛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