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肖云辉,男,汉族,农民。被告贠小俊,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云辉与被告贠小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云辉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云辉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系公民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肖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云辉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陈小马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