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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00752号

肖云辉与贠小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云辉,贠小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肖云辉,男,汉族,农民。被告贠小俊,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云辉与被告贠小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云辉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云辉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系公民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肖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云辉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陈小马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